公司设立程序常识【点击查看详情】
1.组织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公司的筹建人。一般来说,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居民,也可以是外国人,但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在押犯人,精神病患者不能作为发起人。对于需要多少人才能筹建公司,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为1人或9人,法国和日本规定至少要7人,西-德则规定为5人。作为公司的筹建、发起人,可以享受接受合理的报酬或合理的利润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发起人的既得利益。但同时,发起人也要承担一些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包括。(1)第一次发行的股份中,未认足的或已认购而又撤回的股款,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2)发起人因玩忽职守而使公司受损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3)对公司登记前所负债务,在登记后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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