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通用名称的认定与使用【点击查看详情】
通用名称是商标法中对商标禁止注册的其中一种情形,即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的标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中对于已成功注册,但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商标,规定了可以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假使某甲公司以商标X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在该行业领域内的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乙公司的X商标,根据商标法及最高院相关规定,对于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对商标是否属于法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的认定。对于法定的商品名称的认定,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该情形甲公司需要提交证据证明X商标属于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商品名称,才能够使得X商标被认定属于法定商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