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点击查看详情】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人有下列义务。1、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管理人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2、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3、计算义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