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行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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