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的变更有什么情况【点击查看详情】
下级人民在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或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第一审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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