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一般权利的具体内容【点击查看详情】
1.会见、通信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36条)。2.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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