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的条件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一)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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