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不当的救济【点击查看详情】
目前,仲裁证据保全不当的救济机制主要有两种事后补救和事前预防。其中,事后补救属于国家赔偿法应规定的问题,在此不加累述。本文仅就其事前预防,即仲裁证据保全的担保机制问题加以探讨。我国《仲裁法》对申请仲裁证据保全是否应提供担保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这就给申请人提供了滥用权利的可能,也使在处理时无所适从。一方面,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某些价值巨大的固定资产不做财产保全,而只做证据保全,无须提供担保就能将对方置于不利。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财富流动性增强,被保全的证据往往具有很高的财产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证据的依附体(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往往表现为一定的财产;第二,对证据的不当使用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在知识产权中的表现尤为突出,如商业秘密的泄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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