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开始实施【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2013年5月31日。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