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哪些证据以及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起离婚诉讼需提供多种证据,人民应进行调解,如无效则准予离婚。如果一方提起离婚后被拒绝,分居满一年后再提起,也应准予离婚。提起离婚诉讼后,应当提供诉讼主体资格证据、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证据、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证据、以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一方个人债务证据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079条第1、2、5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如果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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