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函[2004]180号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14日 生效日期: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使用的专用凭证,凭其可以无偿地收取款项,是一种特殊的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各种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销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其中: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印花税票、税收调换证和退库专用章等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有严密的核销手续。因此,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不准开票不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