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所得税收处理问题【点击查看详情】
债务重组所得税收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上述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要确认两项收益,一是还债收益,即以非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的账面价值差额确认收益。二是销售收益,即按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公允价值销售实现的差额确认收益。例:甲公司欠乙公司售货款20万元,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经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一批库存商品抵偿债务。加上视同销售实现的利润3万元,合计5.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