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失要报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点击查看详情】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在对某保险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保险公司在2008年度与12家欠缴保费的企业进行了债务重组。在确保这12家欠缴保费的企业2008年度仍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对12家企业欠缴以前年度的保费,有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免去部分欠缴保费,将剩余的保费收上来;有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免去部分欠缴保费后,将剩余的欠缴保费在合同中列出具体还款计划。对于以上在合同中约定免去的欠缴保费共4123006元,该保险公司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直接在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未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该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006号)并没有说明债务重组损失需报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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