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的撤回与修改【点击查看详情】
专利申请文件的撤回与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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