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承担【点击查看详情】
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中途加入为普通合伙人的,与加入前的合伙债务无关。《合同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第1款规定的含义在于,入伙协议为合伙人内部之约定,在合伙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入伙协议并不为外部所知晓,该内部约定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为加强对人债务的保护,在本条的第2。款中规定了新合伙人对于其加入前的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是针对合伙人内部关系而言的,而第2款则是针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而言的,并不存在矛盾。同理,如果入伙协议约定不承担的,此约定针对合伙人内部为有效,对外部第三人则无效。一、不承担风险的入股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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