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点击查看详情】
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或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三条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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