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主体如何认定,强拆程序是怎样进行的?【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只有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才能作为主体。一、强制拆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