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适用范围【点击查看详情】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颁布《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财政部2005年1月18日,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建设部公布《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一级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设计或其中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第7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