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几小时回去自首可不可以算逃逸【点击查看详情】
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离现场,置伤者于不顾的行为,虽然说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虽后来能投案自首,但是仍应当认定刘海岸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在第二天能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时隔一天,不能算上“立即投案”,但不并不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莫桂英因抢救无效于同月22日死亡。同年7月12日10时,被告人刘海岸到田阳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实。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构成自首,不能认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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