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点击查看详情】
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它是债权人基于物的担保所享有的权利。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设立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在此不讨论。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的特性,就其与担保的其他方式如保证进行比较有以下三点。1、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其效力的优劣以其成立的先后而定,成立在先的先受偿;但若同一物上存在多个保证债权,这些债权都是平等的,并不以成立的先后决定其优劣,而是平等受偿。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的效力,即优先权。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行使的效力,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3、担保物权具有追及力,而保证债权则无担保物权对担保物的追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