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既走私毒品又贩卖毒品的,应该如何认定【点击查看详情】
毒品犯罪有多种罪名选择,但同一宗案件中不会重复计算毒品数量,可综合考虑毒品种类及数量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例如,运输和贩卖毒品只需要定罪一次。法律分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如果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应按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在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因此,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实施了贩卖行为,只需定运输、贩卖毒品罪一罪,无需实行数罪并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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