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签订集体合同?【点击查看详情】
《劳动法》第33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无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协商代表是按法定程序产生并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职工方的代表由工会选派或民主推荐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担任。用人单位方的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订立集体合同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利益,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由此可见,集体合同的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团体,他们是通过自己的协商代表来协商集体合同草案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