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审理时限怎么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仲裁的审理时限。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2、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起算)。3、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4、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