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女职工产假如何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北京市女职工产假规定如下:(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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