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外出需要注意什么事项【点击查看详情】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必须向当地司法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没有批准外出的,司法所会给出警告,警告到达一定次数经裁定后会被收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