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提出离婚,登记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点击查看详情】
离婚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不必回到结婚登记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先调解,若调解无效且存在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或感情破裂超过2年等情形,应准予离婚。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若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法律分析;一般来说不是必须在结婚登记地来办理的,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的地点来进行办理,所以说可以去被告经常居住的地点的进行离婚的一个起诉。起诉离婚不是必须在结婚登记地办理。起诉离婚,应当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截止到起诉时,公民已经离开原住所地在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已经在外地生活了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当地提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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