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性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给付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类型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具体而言包括:1.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不仅是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是整个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条件,这是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所决定的。在给付不当得利中,受领人所受领的利益实质上就是从请求权人所受领的给付。给付不当得利中此项利益不以财产价格为限,应当包括每一项财产利益,也就是任一有用的利益。德国民法学说还进一步认为,这种利益当包括对虽没有实际财产价值,但对当事人个体具有特别意义的物品。具体而言,这种给付可以包括。(1)权利的取得。任何具有利益的权利均可以成为给付不当得利的客体。(2)债务或负担的免除,即通过给付使得受领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用履行,或免除已设定的物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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