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1%小股东如何成功把99%的大股东解除股东资格?【点击查看详情】
裁判要旨;案情简介;败诉原因;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1、公司股东可以借鉴本案的裁判要旨,将“公司就解除股东资格进行表决时,拟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明确写入公司章程,避免股东间就股东会的决议效力产生争议。2、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只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才构成法定的解除股东资格的事由。如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对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并不得以此为由解除股东资格。这导致股东除名制度极易被规避,从理论上而言,认缴100万的股东只要出资1元钱,其他股东就无权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