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点击查看详情】
1、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历史上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是周边限定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二是中心限定制,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作用仅仅是供专利局和公众来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但是,在专利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没有采用过上述极端的周边限定制或中心限定制,而是或多或少地趋于两者的融和,这就形成了第三种做法即折衷制。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