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抽逃出资主体是谁【点击查看详情】
协助抽逃出资主体是谁,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犯罪主体:公司发起人、股东,即为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