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走私罪的法律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一、什么是走私行为;1.未经及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