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张方法【点击查看详情】
(一)协商议价;在行使优先权条件具备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协议就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抵偿给承包人。这种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由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和普通债权受偿,发包人与承包人议定的价格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益,若折价过低,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也将随之减少。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协商议价的方法仅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进行原则性规章,没有具体的定价规则。若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受损,可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行使撤销权。(二)诉讼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