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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