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物品管理处罚条例【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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