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工程款拖欠纠纷的当事人【点击查看详情】
建设工程合同转包后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确认: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需满足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范围和管辖。法律分析;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的确认。1、建设工程合同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合同转让,此时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2、建设合同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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