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点击查看详情】
1、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鸦片、、美沙酮200克,或者安眠酮10千克,咖啡因50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克,增加一年刑期。(3)每增加鸦片、或者美沙酮100克,增加一年刑期。(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5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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