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及【点击查看详情】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作为买卖方有权利,可以请求报酬并享有留置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可以自行成为买卖方。即使行纪人成为买卖方,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委托人应当支付行纪人相应的报酬,否则行纪人可以享有留置权。法律分析;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下列权利。1、除委托人不同意的以外,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有留置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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