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点击查看详情】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该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动。《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