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概述【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纪律合同中纪律人的权利,包括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以及在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时享有留置权。行纪人在销售或购买市场定价商品时,除非委托人有相反意思,可以自行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并仍有权请求报酬。委托人应当支付行纪人相应的报酬,逾期不支付时行纪人有留置权,除非另有约定。法律分析;在纪律合同中,纪律人有以下的权利。1、除委托人不同意外,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