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点击查看详情】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二)走私气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并处或者。(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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