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和出让的区别【点击查看详情】
1、两种行为当事人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是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土地使用者。2、两种行为的标的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标的有两个特征,一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面积大,二是土地使用权让渡期限长,而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所涉及地块的面积和让渡期限一般低于前者。3、两种行为运行机制上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运行机制体现为垄断竞争性。其垄断性表现为国家是土地使用权的唯一的提供者;其竞争性表现在土地使用权的需求方多样性,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灵活性。4、两种行为当事利与义务的不同。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