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对于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代理买卖合同说,即行纪人代理委托人与自己缔结买卖合同。(2)直接买卖合同说,即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成立买卖合同。(3)形成权说,即法律为了方便当事人,特别赋予由行纪人一方以单独行为即发生买卖关系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代理买卖合同说,行纪人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与自己缔结买卖合同是一种自己代理行为,违背代理制度,为法律所禁止,这种说法不足取。对于直接买卖合同说,既然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则合同的订立是一定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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