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