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保安监视下的盗窃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点击查看详情】
以案说法——如何确定保安监视下的盗窃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案情介绍。2008年11月-12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学篮球场内,趁他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分别窃得娄某诺基亚牌6300型移动电话机1部、李某三星牌D888型移动电话机1部、胡某LG牌KE508型移动电话机1部。因多名学生报案称在校篮球场被盗手机,该校保卫处加强了对篮球场的监控工作。2009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第四次在该校篮球场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时,被监控室的值班保安员发现。该保安员一边通过监视屏幕监视其盗窃过程,一边报告学校保卫处。当刘某某拿着窃得的武某的索爱牌W950i型移动电话机离开篮球场时,被该校保卫处保安员在篮球场东门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该移动电话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