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审计的实施流程相关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第十五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调查,被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业务往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第十六条案头审计和准备工作。在选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审计之前,审计人员要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职能或功能进行综合分析,要全面熟悉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内容、方式、收入确定、财务核算、定价方法、纳税等情况。(一)根据审计情况,可向企业调阅下列与纳税有关的资料。1、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2、工商、税务登记证件。3、投资、经营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4、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5、有关帐册、凭证资料及其业务往来合同、协议资料等。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重点分析内容。1、利润(亏损)额、投资或销售利润(亏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