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也有房产继承权【点击查看详情】
这是一起很简单的继承纠纷案件,但却是目前社会一个典型的缩影。提起诉讼的是三个女儿,被告是母亲及儿子。2005年3月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调解审结了此案。三个女儿诉称:父母有两处商品房及五间店面房,父亲去世后,房产被母亲和兄弟居住和出租收益,我们要求对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亲所得的租金。母亲辩称:丈夫生病期间,女儿没有尽到责任。房产是我和丈夫多年奋斗的共有财产,子女没有份额。儿子辩称:我同意母亲的意见,我确实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不是我的。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三女一男,现均已成年,生活,1991年三原告的父亲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1995年因旧城改造,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原告父母。后原告父亲生病住院,母亲与女儿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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