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对票据背书伪造的规制【点击查看详情】
从国内法层面看,英美法系和法系对于票据背书伪造后的效力、票据持有人的权利、付款人、出票人、被伪造人、伪造人责任等均有不同的规定。第一,对于持票人而言。前已述及,英美法系认为其尽管是善意支付对价而受让票据,但他不具备一个正当持票人的合法地位,不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被伪造人或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只能向其前手追偿,直至受让伪造背书人。而根据法系票据法,如德国《票据法》第23条和法国《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持票人只要善意且无过失就可取得形式上背书连续的票据权利,包括向出票人、承兑人、被伪造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至于票据是否中途丧失或被背书伪造,均不影响持票人作为正当持票人对票据权利的行使。第二,对于被伪造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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