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哪些规划【点击查看详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九条也是征收决定的主要条件之一,第规定的是征收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中提到了“四规划一计划”,“四规划”指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