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保护条款【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1、一般性保护条款。(1)对借款企业流动资金保持量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2)对支付现金股利和再购入股票的,其目的在于现金外流。(3)对净经营性长期资产总投资规模的,其目的在于减小企业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仍着眼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4)其他长期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其他贷款人取得对企业资产的优先求偿权。(5)借款企业定期向银行提交财务报表,其目的在于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情况。(6)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资产,以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7)如期缴纳税费和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现金流失。(8)不准以任何资产作为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以避免企业负担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