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2003年9月1日起我国施行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一方面对法律援助的范围重新进行了集中阐述,规定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另一方面,《条例》还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范围作了突破,增加了被援助对象的范围。《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